<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信息正文
        政协乐至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乐至县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9-05-09【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乐至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政协乐至县委员会根据《章程》履行职能的组织、议事和决策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章程》为依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主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为决胜全面小康、实现乐至发展新跨越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全体会议由政协乐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第五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市、县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

        (二)学习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督促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政协乐至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它报告;

        (五)协商讨论政协乐至县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安排并作出决议;

        (六)协商讨论中共乐至县委、乐至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方针政策,以及全县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参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全体会议坚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兼容并蓄、求同存异,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会议活动,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章  会议筹备

        第九条  成立全体会议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会议筹备工作。县政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任组长,有关副主席和秘书长任副组长。县政协副秘书长、有关委(室)负责人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负责实施筹备工作,会议召开后转为会议秘书处的工作机构。

        第十条  根据主席会议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决定及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它报告;

        (三)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动建议名单;

        (四)审议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通过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

        (六)换届时,审议通过下届政协乐至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

        (七)常务委员会会议未尽事宜可授权主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全体会议的决定在乐至县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一般应提前一个月发出会议通知和邀请函。换届时一般应于全体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公布下届委员名单并发出任职通知。

        第十二条  委员小组可本着有利于协商讨论和方便会议组织的原则划分,小组临时召集人建议名单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确定。

        第十三条  每届第一次会议开幕大会前须召开由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受常务委员会委托由大会主席团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从第二次全体会议起,由常务委员会确定会议执行主席。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小组会、联组会和专题议政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委员小组会议。全体会议开幕前须召开委员小组临时召集人会议,通报本次会议安排有关事宜。由临时召集人主持召开一次委员小组会议,主要内容:传达委员小组临时召集人会议精神;推举委员小组召集人;酝酿全体会议议程草案;每届第一次会议酝酿主席团成员、会议秘书长和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会议期间还须召开委员小组会议若干次,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协商讨论有关事项。适时召开委员小组召集人会议,收集委员小组讨论情况,通报或布置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开幕大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大会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从第二次全体会议起开幕大会由政协乐至县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全体出、列席人员参加。主要议程:审议通过本次全体会议议程(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在预备会议上审议通过);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听取、讨论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和预决算报告,听取、讨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根据会议日程安排,组织召开委员界别联组讨论会、专题协商议政会,就有关问题集中讨论。委员界别联组讨论会由会议秘书处统一安排,专题协商议政会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邀请有关领导参加。

        第十九条  闭幕大会。由政协乐至县委员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主持,全体出、列席人员参加。主要议程:通过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会议决议,通过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其它事项,致闭幕词等。邀请中共乐至县委主要领导同志讲话。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编发会议简报。开、闭幕大会以及大会发言邀请记者采访,委员小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会议期间一般应安排新闻单位联合采访民主党派、县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等。

        第四章  会议提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协乐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每届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经上届主席会议协商提出,由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审议通过,负责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闭会期间该项工作由政协乐至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期间召开提案审查会,审查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提出立案意见。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报县政府办公室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须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提案审查情况报告经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闭幕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可就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向中共乐至县委、乐至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五章  会议选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每届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政协乐至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交委员小组酝酿讨论,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会议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交委员小组讨论,由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选举大会,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或政协乐至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全体委员出席。主要议程:通过选举办法;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建议名单;选举;宣布选举和当选结果。

        第三十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增补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选举和表决。常务委员会应对增补和变动事项向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半数以上参会委员投赞成票始得当选。全体会议选举以外的其它议案(议题)可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方式通过。

        第六章  会议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设会议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会务工作。每届第一次会议秘书处向会议主席团负责;其它次会议向常务委员会负责。经常务委员会(主席团)授权,会议闭会时,由主席(常务主席)会议研究决定会议秘书处请示的有关会务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全体会议推选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第一次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经上届政协乐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协商提出。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经全体会议委员小组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副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经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它次全体会议秘书长由政协乐至县委员会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一般由政协乐至县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人选名单由主席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会议秘书长在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及主席(常务主席)会议的领导下,主持会议秘书处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召集并主持秘书处会议,组织全体会议各项会务和重要活动。

        第三十五条  副秘书长和其他秘书处成员协助秘书长工作,分工负责有关会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议秘书处工作机构一般设立会务后勤组、秘书组、宣传组,在会议秘书长统一领导下,由各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