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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政协资阳市委员会机关党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18-12-13 【字体: 来源:政工科阅读次数:719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市政协机关党组在市政协机关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市政协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协机关党组是市委在市政协机关设立的党的领导机构,服从市委的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市政协党组的领导。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秘书长会议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市政协机关的决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市政协机关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在市政协党组的领导下讨论和研究市政协机关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市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七条  加强对政协机关工、青、妇等工作的领导,团结市政协机关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市政协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支持市纪委派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市政协机关党委的工作指导。

        Bet体育365怎么提款    第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市政协党组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凡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市政协党组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基层党组织和机关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须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要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内容目录:

           (一)市委、市政协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市政协机关党组民主生活会方案、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省委、市委、市政协党组相关规定的重要情况;

           (三)以市政协机关党组名义向市委请示或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市政协机关科室干部的思想、作风、能力建设,科级及以下干部和工勤人员的任用管理工作;

           (五)市政协机关的宣传、信息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六)年度经费预算内的项目开支;

           (七)需提请市政协党组决定的相关事项;

           (八)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党组议事决策原则上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要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党组指定专人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认真执行本规则,自觉接受市纪委派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组、市政协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着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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