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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政协资阳市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18-12-13 【字体: 来源:政工科阅读次数:688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政协资阳市委员会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中共资阳市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资阳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政协资阳市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是党在政协组织中设立的领导机构,是中共资阳市委(以下简称市委)派驻市政协的工作机构,在市委领导下工作,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市政协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市政协依照法律和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市政协的决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引导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定“四个自信”,在道路、方向、目标上形成统一意志和步调,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

        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不断开拓创新,推动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全国政协、省委、省政协、市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等;

           (二)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市政协机关党组、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分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审议的建议事项,市政协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要文件、人事事项等;

           (四)市政协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党组年度工作要点、民主生活会方案、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等;

           (六)市政协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健全市政协党组、机关党组和专门委员会分党组的组织体系,建设坚强有力的政协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实现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的全覆盖、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的全覆盖。

            第八条  履行统战职责,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好市委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党建工作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加强对市政协机关党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的领导,支持其履行对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Bet体育365怎么提款    第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市政协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两个维护”、树牢“四个意识”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受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市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传达市委重要会议精神、执行市委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有关方面和党员的意见。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须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党组书记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要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党组议事决策原则上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人事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主席会议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要进行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二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认真执行本规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市政协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市政协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着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党组成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党组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共政协资阳市委员会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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