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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雁江区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2-10-14【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第一条  为加强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区政协主席主持主席会议,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为区政协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联系政协界别和委员,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四川省委、资阳市委、雁江区委的重要文件和指示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提高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研究部署学习事宜。
        (二)审议本届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审议年度协商计划,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形式和内容;协商讨论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四)审议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重要工作安排;审议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向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区人民政府提交的重要建议案和重点视察报告。
        (五)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六)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七)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事项以及其他人事事项。
        (八)研究涉及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全局性工作、重大活动,研究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履行职能以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重要问题,研究审定以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九)审议办公室重要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审议专门委员会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十)协调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席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应就会议的议题、列席人员、时间、地点等提出建议请示,经秘书长同意后报主席审定;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一般应提前送达会议出席人员。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出席,可邀请委室负责人、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考虑、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于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文件,由相关负责人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书面审议的文件,可不作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签发。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应由专人负责作好记录。议定的重要事项需编发会议纪要的,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
        第十八条  举行主席会议,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同意,可发布新闻。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议定事项,由分管副主席、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副秘书长负责督办,承办单位负责落实,办结后应当向主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研究落实主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副主席、秘书长参加,办公室、专门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主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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