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专门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履行职能的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经政协第六届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设置9个专门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委员会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委员联络委员会
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委员会
城乡建设和资源环境委员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积极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以及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就国家、省、市、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为加快建设成资同城化创新发展先行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雁江贡献政协智慧和力量。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秘书长负责协调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由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委员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委员参加专门委员会。
第九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产生。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特邀副主任,由主席会议决定任免。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委员联络委和办公室协调提出,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需要调整时,经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主席会议同意后办理。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相关界别委员的联系,邀请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的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 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专职副主任会议,研究和协调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要密切联系委员,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广泛联系各界人士,组织视察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召开2至3次全体会议,组织委员学习,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协商和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和主席会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雁江区委、雁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雁江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镇街委员小组等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规范的对口联系制度,加强协作。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通则经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条 本通则由政协资阳市雁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