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会发言是区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全体会议期间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形式。通过大会发言对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建议,是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重要民主权利。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区政协全体会议大会发言工作,促进大会发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政协章程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有关意见,结合区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试行)。
第二条 大会发言主体包括: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区政协委员。
第三条 大会发言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履职为民,坚持发扬民主、加强团结,积极建言资政、促进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有效施策,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为推动首位战略、加快成资同城化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区政协委员要加强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一线、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大会发言,反映各界别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助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 大会发言分为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经区委同意,全体会议期间可安排一次大会发言,由委员个人或委员代表党派、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发言。
第二章 全体会议大会发言工作机构
第六条 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大会发言工作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由秘书长负总责,办公室、委联委参与协调,专委会协同配合,共同承担大会发言的组织、遴选等各项经常性工作。全体会议期间在大会秘书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全体会议之前2个月成立大会发言组,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任组长,秘书长和相关专委会主任任副组长。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机关统一调配、相对固定。
第八条 大会发言组的职责:
(一)全体会议前1个月将大会发言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区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
(二)征集、收阅、初核和汇编大会发言材料。
(三)遴选大会口头发言材料,提出口头发言的建议名单,通知并落实发言单位(个人)。
(四)做好大会口头发言现场组织服务工作。
(五)促进大会发言成果转化。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全体会议大会发言的提交
第九条 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联系分工制度,积极引导、推荐所联系的党派、团体、界别和政协委员报送选题,及时提交发言材料。大会发言可与年初确定的调研、协商、撰写提案等工作安排有机结合。
第十条 大会发言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参加单位以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提出。
(二)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三)区政协委员以个人名义或者若干人联名方式提出。
第十一条 对大会发言的基本要求:
(一)发言内容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言之有物。
(二)直入主题、言简意赅、层次分明。大会口头发言语言宜生动、有感染力。引用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并注明出处。
(三)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发;以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签发;委员联名提出的大会发言,由发起者作为第一发言人签名提交。
(四)口头发言材料不超过1800字,书面发言材料不超过2300字。已作提案、社情民意信息或其他用途的,不再列入大会发言材料。
第四章 全体会议大会发言的确定
第十二条 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依法维护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发表不同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大会发言组严格遴选大会发言材料,把好政治关和政策关。大会发言中涉密内容及敏感信息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尊重和维护大会发言来稿单位和委员的民主权利,按照“质量第一、统筹兼顾、党派优先”的原则确定大会口头发言材料。
第十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三级阅稿的基础上,由主席会议研究决定。大会发言的确定程序:
(一)初审。大会发言组对收到的文稿进行初审,提出备选发言材料,注明推荐理由。
(二)复审。报请区政协分管副主席审核,初步确定大会发言材料,提出口头发言顺序建议。
(三)终审。大会发言材料及口头发言顺序,由主席会议审议确定。每次全体会议大会口头发言人数为不超过4人,其余可安排书面发言。
第五章 全体会议大会发言的实施
第十六条 大会发言列入全体会议议程。
第十七条 大会口头发言人依照秘书处指定顺序,在发言席就审定内容进行发言,不得现场即兴发言。
第六章 全体会议大会发言成果的转化
第十八条 大会发言成果通过以下形式报送、处理:
(一)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报送《政协全体会议大会发言汇编》。
(二)由发言单位和个人自行转化为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
(三)列为相关专门委员会协商议题。
(四)对事关社会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视情况在相关媒体上刊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主席会议。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界别联组讨论会议发言工作参照本规则(试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