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渠道,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密切区政协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和支持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住本区内或在本区工作生活三年以上、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名旁听区政协会议。每次会议旁听人数一般不超过5名。
第三条 社会各界人士可申请旁听的会议形式包括: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专题资政会、界别协商会。
第四条 区政协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是否允许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及旁听有关事宜,并于会议召开前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等事项。
第五条 旁听人员采取自愿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社会各界人士可持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限内向区政协办公室报名,也可由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向区政协推荐。
第六条 区政协办公室确定旁听对象后,于会议前两天通知旁听对象并发放旁听证。旁听人员凭身份证和旁听证进入会场指定席位旁听会议。
第七条 旁听人员在会上没有表决权。会议不安排旁听人员发言。旁听人员如对会议内容有意见和建议,可于会后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协办公室反映。
第八条 旁听群众代表应当遵守政协会议纪律和有关要求,如违反会议纪律,区政协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制止。